破产管理研究中心

    破产管理研究中心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企业破产的基本方法(步骤):

    1. 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下,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 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如华信清算)组成;下面表述清算期间清算组可行使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分别编制;

      (2)债权人接受通知、公告;

      (3)与清算有关的公司处理还未了解的业务;

      (4)清缴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缴之前所欠税款;

      (6)清理债务债权;

      (7)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清债后所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轰动

    3. 清算组在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时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并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清算组进行登记。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 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给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职工工资、清算费用、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并清缴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投资的比例分配财产。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且财产在清偿前不得将财产非给股东。

    5. 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相关清算事物清算组应当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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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报给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且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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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债务偿还顺序如下: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除前项规定之外的);

      (3)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