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作者:黄伟梅律师。
一、经营范围的概念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附件①②③】
二、关于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但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前,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往往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将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但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非常笼统、简单、不能涵盖其实际的经营范围。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得发展需要,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和安全,形成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对于企业法人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区别处理:
(1)企业法人订立的合同,尽管超出经营范围,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种合同应认定有效。
(2)在当事人一方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中,越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另一方当事人为善意、无过失,此种情况下,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专营、专卖或特许经营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或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而未招标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三、延伸:关于超范围经营的后果
▲▲▲根据(2016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企业超越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刑事风险,因此,律师建议若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应及时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特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有限制性规定的,除了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外,还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登记。
①《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②《公司法》(2013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③《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