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律讲堂 , 作者 作者-黄伟梅律师
案例:2015年3月7日,被害人邓某被杜某故意杀害,经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杜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杜某赔偿人民13万元给到被害人邓某亲属丁某某(邓某的妻子)、小邓某(邓某的儿子)。因杜某没有赔偿能力,分文未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邓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而丁某某患有疾病长期靠药物为生,小邓某尚未成年,该事故给邓某的家庭遭受重创,其家庭陷入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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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被侵害未能获得赔偿而又生活困难该怎么办?如果您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又该怎么办?近年来,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方式拓展被害人救助渠道。一、何为“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
二、救助对象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1、救助方式: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2、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3、救助金额的确定:会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途径
符合条件和范围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民事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案件承办单位(法院、检察院等)提出司法救助金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相关证明材料,一般提交: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等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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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关于黄伟梅律师
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莞律协会员,法学学士学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保险从业资格证。
为多家政府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了政府的大量复杂专项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领域法律实务经验。并且,对公司法业务、房地产业务、企业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有着丰富实务经验,善于将企业的运营需求与法律保障、风险防范有机结合。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诉讼方案筹划与实施独具匠心,以“专业、智慧、责任、爱心”赢得众多客户青睐和社会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