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官司赢了,却担心拿不到钱!—怎么办才好?



    浅析官司赢了,却担心拿不到钱! 怎么办才好?



    龚南琴  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付鹏律师团队





         近年随着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政策背景下,法治始终贯穿于社会进程的全部,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出现不同的社会矛盾,当事人一般遇到自已解决不了的问题时,也产生了寻求司法来进行救济的想法,一方面期望法律能维护自已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却对最终能否实现债权却产生深深的忧虑。


         执行生效裁判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指的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但是事与违愿,往往需要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失踪、在诉讼期间将所的的财产进行转移采取各种消极的态度从而逃避债务,在法院执行庭找不到人,找不到物的情况下从而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不仅让一方当事人再次受到心灵打击,而且也在挑衅司法机关的权威。


          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手段主要是查封、冻结,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手段。当然,不可否认,这些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失信的成本不够高,执行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难题,下面笔者对执行问题进行一些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财 产 保 全

           我见到一些当事人在拿到生效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后,就以为高枕无忧了,坐等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送钱上门。而当法院穷尽各种措施仍然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从而执行不到位,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感叹司法不公,认为法院执行不到位。

    与其在执行的时候这么被动,不如在刚开始合作的时候,就要掌握合作方的财产信息,有意识的保留对方的银行账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分红型的保险、基金、股票证券、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到期债权这些财产信息,上述的财产信息,通过前期接触而掌握充分,以备无患,一旦发生纠纷,做财产保全可以有效的避免转移财产,从而最大可能的维护自已的合法利益。



    二、提 供 财 产 线 索

           如果在诉讼中没有掌握到被告的相关财产信息,而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建议不要停止寻找财产线索的行为,当事人在拿到生效的胜诉判决后,在申请执行阶段,仍然可以提供财产线索给到法院,法院能更迅速的锁定被执行财产,提高办事效率,更早的防止财产转移隐匿等情形发生,不要完全的依赖法院,依赖律师,毕竟是否能执行到位,对自已的影响是最大的。


    三、宣 告 失 踪

         有的被执行人失去联系,杳无音信。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亲属,也可以是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定情形,该规定第一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部题的解释》第一款,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刑法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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