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
登记于双方名下或其中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各50%平分。分割方法为房产归一方所有,得到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房产上仍有房贷未还,剩余房贷由分得房产一方单独偿还。具体补偿金额为(房产现价-剩余未还贷款的本金部分)÷2。
依据或参考:
《民法典》1062、1087条。
(二)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首付
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仅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分割方法参考第八种情形。
依据或参考:
《民法典》1062、1063、1087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继承篇 理解与适用》161页。
(三)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全款
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如无其它约定,房产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依据或参考:
《民法典》1063、1087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继承篇 理解与适用》159-160页。
(四)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首付或全款
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依法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同第一种情形。
依据或参考:
《民法典》1063、1087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继承篇 理解与适用》159-160页。
这种情况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依据或参考:《民法典》1063、1087条。
(六)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或贷款购房但婚前已还清房贷,婚后经加名后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各50%平分。分割方法为房产归一方所有,得到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为房产现价÷2。
依据或参考:《民法典》1062、1087条。
(七)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或贷款购房但婚前已还清房贷,婚后过户至配偶名下。
这种情况下,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为接受赠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依据或参考:
《民法典》1063、1087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继承篇 理解与适用》159页。
(八)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为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其单独偿还,并就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给与另一方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常见的计算方法为共同还贷本息÷2×升值率,其中升值率=房产现价÷(结婚登记时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
依据或参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九)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经加名后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各50%平分。分割方法为房产归一方所有,得到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房产上仍有房贷未还,剩余房贷由分得房产一方单独偿还。具体补偿金额为(房产现价-剩余未还贷款的本金部分)÷2。
依据或参考:《民法典》1062、1087条。
以上均是基于夫妻双方没有对房产权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分析,如夫妻一方对房产处理有具体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另生活中离婚房产纠纷有可能出现的情形远多于上述9种,本文仅是对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进行归纳整理,生活中仍有大量其它情形,列举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