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峰课堂丨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之公司的设立登记、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责任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是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经营主体,《公司法》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本次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文从公司的设立登记、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责任的方向为大家阐述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
    一、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须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限期认缴制”,股东实缴出资额的期限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也应在认缴后五年内缴足,对于新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应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实缴期限内。
    新《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即在公司成立前要适用实缴制的规则。
    二、新增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
        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的形式进行出资。
    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三、未按规定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负有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新《公司法》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修改为对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明确股东需对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加大股东的出资责任,促使股东之间监督履行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新增了董事应当对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核查、催缴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抽逃出资负有防范责任,否则均应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该规定是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规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在股东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下,公司对股东享有未到期债权。当公司不能清偿自身的到期债务时,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正常需求,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让位于公司的利益,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即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五、新增股份公司可采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引入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
        第一,允许股份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将股份发行权限授予董事会;
        第二,明确授权期限为 3 年,授权比例为不超过已发行股本 50%的股份;
        第三,明确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需要经股东会决议,维护股东利益;
        第四,明确董事会发行股份后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中该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第五,明确了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的绝对多数决表决机制,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该规定是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规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在股东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下,公司对股东享有未到期债权。当公司不能清偿自身的到期债务时,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正常需求,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让位于公司的利益,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即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七、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可以按规定有条件地弥补亏损。即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若仍有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八、新增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规则
        新《公司法》明确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第二,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瑕疵出资(即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瑕疵出资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